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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州某实业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权。惠阳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名苑星河湾花园”住宅小区的营销中心附近多处宣传海报使用“星河湾”字样,小区大门、绿化地带建筑物、小区内信箱、楼栋单元号、指示牌均使用“星河湾”字样。广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阳某实业公司不得使用“星河湾”字样、销毁涉案的宣传资料;拆除涉及“星河湾”字样的招牌、标识;向当地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楼盘名称。惠阳某实业公司认为涉案“名苑星河湾”小区是以惠州市惠阳区星河路名称命名,且并不能通过侵害广州某实业公司的商标获得其他优势。
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某实业公司享有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惠阳某实业公司从事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与上述两枚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高度相似和关联。经过多年的使用,广州某实业公司开发的“星河湾”房地产项目在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星河湾”名称具有显著性,已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惠阳某实业公司将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惠阳某实业公司的楼盘地名以采取在文字上拼凑附会的方式,选取了他人注册的商品特有名称“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攀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影响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支持广东某实业公司的诉求,并判令惠阳某实业公司赔偿广州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
楼盘名称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名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本案依法认定惠阳某实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傍名牌”等侵权行为,维护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助推构建公平诚信市场环境,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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