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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罪名设立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旨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双重客体,一是劳动者的财产权(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二是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如违法用工的包工头)。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4.主观要件: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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