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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老板雇佣的货车司机,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老板B以私人名义买的货车,挂靠在C公司名下经营。A家属要求确认A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复议、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支持。A的家属应该怎么办?回复:A的家属应以C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因其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本案中,A家属要求确认A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复议、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支持。可见,A家属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以完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A家属寻求所有民事救济途径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由此而耗费的时间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予以扣除,不应认定为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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