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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主要经营运输业务,拥有运营车辆20余台。2021年2月,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驾驶员岗位。刘某的工资构成中,出车运输提成占较大比例。
2023年6月底,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此后,A公司未再安排刘某出车执行运输任务。
2023年8月9日,刘某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指出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刘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司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劳动条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保障其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须提供的物质、环境和制度保障的总称。以本案为例,对于驾驶员刘某而言,车辆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核心工具。正常情况下,公司应当保障刘某拥有可供驾驶运输的车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若公司无法提供车辆,直接切断了刘某获取主要劳动报酬的途径,严重损害其劳动权益,依法应认定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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