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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范围内,员工在仲裁阶段如果没有委托律师或委托律师后没有在仲裁时提出律师费的仲裁,裁决后如果员工胜诉或部分胜诉,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履行裁决,提起诉讼要注意了。如果员工在诉讼时新提出用人单位承担诉讼阶段的律师费请求,虽然员工在仲裁后没有提起诉讼,但在诉讼阶段的员工新产生的律师费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3民终24131号对于二审期间新支出的律师费是这样认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本案中,程某作为被上诉人,其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载明其在二审期间支出的律师费为5000元,据此,本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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