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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条文解读:
1.现实当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费尽了心思,想钻法律的漏洞,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原来劳动者的合同期限还有劳动合同准备到期了以后,就让其他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等,这些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现在第10条堵住了法律漏洞。
2.用人单位死活要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是出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了误解,认为是洪水猛兽,只要签了这个合同,劳动者没有办法开除。实际上不是的,只要劳动者符合严重违纪等法定原因,还是可以开除的。就算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原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用人单位没有必要太担心。
3.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形,劳动者在集团内工作后,因各种原因调到了其他单位,原单位还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那么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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