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读第十二条

2025-08-05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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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第十二条提到的“特殊待遇”目前比较常见的是用人单位帮助解决北京户口问题,当然,还可以包括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等。

  第十二条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第十二条提到的“特殊待遇”目前比较常见的是用人单位帮助解决北京户口问题,当然,还可以包括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等。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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