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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条文解读:
1.第二十一条提到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第二十一条只明确废止,而不明确是否能构成劳动关系,给实务带来一定困扰,当然也给律师业务带来希望。律师在论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发表意见。
3.中国当前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前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律当做劳务关系处理,不利于保护退休职工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退休老人的保护越来越强,例如当前司法观点也认为退休老人也能主张误工费损失,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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