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事由

2025-08-10 1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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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隐藏是指行为人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丧失对财产的控制;转移是指行为人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者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予他人;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改变原状,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挥霍是指超出合理范围任意处置、浪费夫妻共同财产。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意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上述违法行为,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故意,不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因扶养还可以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和遗嘱扶养,本条规定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还应是指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扶养义务。

  “重大疾病”,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等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病人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加以综合认定。一般认为,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相关医疗费用”应仅指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不能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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