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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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