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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居民会议的职权】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工作原则】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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