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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一、政策出处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条文
《解释(二)》明确:
“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以下两种典型情形被单列:
1.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拒不签订;
2.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签订。
三、适用要件
1.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
•已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合同;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如明示拒签、借故躲避等)。
2.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通知义务;超过一个月仍未终止劳动关系的,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继续承担二倍工资风险。
3.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要求续签,劳动者拒不续签且继续提供劳动的,亦属于“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免责。
四、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仍需支付)
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工作日折算。
五、典型案例
冉某诉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案——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多次要求续签,冉某拒绝;法院认定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驳回其索要二倍工资的请求。
结论
《解释(二)》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将“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在二倍工资适用范围之外,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由用人单位担责的局面,对遏制“碰瓷式维权”、促进诚信签约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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