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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贸易公司股东。2018年,某金融公司因与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应返还货款135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金融公司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发放部分款项。其间,张某指使他人以贸易公司的名义,形成与商贸公司共计1200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并伪造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书,后依据该虚构的1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以贸易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经开庭审理,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致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其后,张某以该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以贸易公司名义向法院申请对商贸公司强制执行及破产审查。金融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参与破产程序、对商贸公司及贸易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依法审查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认为其债权存疑,遂裁定不予受理。张某仍指使他人以贸易公司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意图阻止金融公司分配执行款。同时,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对民事调解案件再审,最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贸易公司与商贸公司间的调解协议,驳回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经刑事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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