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亲子关系非要验DNA吗?

2025-09-16 17: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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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董某(男)和林某(女)曾是一对恋人并长期同居。2012年,两人共同孕育了一个新生命。然而,此后双方感情生变,关系破裂,董某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林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遂将董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交了其在怀孕生产期间的《住院病例》《入院记录》《分娩记录》《住院收费收据》等证据,其中的联系人等均填写了董某的信息。董某则辩称以上内容均为林某自己填写,并否认林某主张的恋爱同居的事实。

  林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孩子在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向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显示,新生儿母亲为林某、父亲为董某,存根上附有董某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手写签名。医院出具的《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林某及董某在该同意书上签名。据此,林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向董某询问是否申请或配合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董某未予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及住院记录等材料,足以证明董某在孩子出生时已对其父亲身份作出明确认可。董某在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董某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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