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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5月至10月,程某龙经马某龙(另案处理)介绍,根据上家提供的车辆定位信息前往指定地点寻找目标车辆,并安装GPS定位设备,非法获取被害人行踪轨迹信息,每单获利500至600元。程某龙看有利可图,又把这门“生意”介绍给了朋友陈某和程某。此后,三人按照上家指示,轮流在目标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备。经查,截至案发,程某龙违法所得22700元,陈某违法所得12079元,程某违法所得6775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龙、陈某、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程某龙、陈某、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人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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