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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委会纪要[2018]3号)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2022年11月17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依原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27日)的观点是,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案件案由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不能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因债权受让人享有原合同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义务,故合同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法院应按原合同依法确定,亦不能按债权转让合同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文件和文章观点,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仍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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