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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圳市)(2010.5)第九条规定,以下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相关规定:……(2)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三金”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7月23日)(编者注:已经废止)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依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二)劳动者追索除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因此,劳动者追索除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案件,适用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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