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下,房屋租赁的法律边界与风险防控

2025-10-19 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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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是民生之基,房屋租赁作为解决居住需求的重要方式,其法律关系的厘清与风险防控直接关系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2025年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的正式施行,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形成合力,为租赁市场划定了更清晰的法律边界。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实践,解析租赁全流程的法律要点与风险应对之道。

  一、合同订立:筑牢权益保障的基础防线

  合同是租赁关系的核心载体,其订立环节的规范程度直接决定了后续纠纷发生的概率。实践中,因合同瑕疵引发的争议占比居高不下,需重点关注三大核心问题。

  (一)明确合同性质,避免"名实不符"陷阱

  部分住房租赁企业为规避责任,常签订"名为委托代理,实为租赁"的合同,试图主张任意解除权。法院审理时会根据实质内容判断法律关系——若合同约定企业支付固定租金收益、享有房屋使用收益权,即便名为《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企业无权行使任意解除权。租赁双方需在签约时明确合同性质,避免后续权属争议。

  (二)规范条款内容,防范格式条款风险

  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制式合同中,部分条款可能涉嫌排除承租人权利。例如"合同期满后不得私下与产权人建立租赁关系"的约定,因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对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承租人不产生约束力。

  (三)细化关键条款,减少履行争议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是纠纷高发诱因,核心条款需做到清晰具体:

  房屋信息:明确地址、面积、户型及附属设施状况,建议附房屋现状照片或视频作为附件;

  租金与押金:约定金额、支付周期、方式及押金退还条件,避免"无理由扣押";

  租赁期限:明确起止时间,对免租期需注明适用条件——若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可主张免租期租金损失,

  维修责任: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的维修义务主体,例如房屋主体结构维修通常由出租人承担。

  二、合同履行:坚守权利义务的法定边界

  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履行,是维护租赁关系稳定的关键。《住房租赁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履约底线,尤其强化了对承租人居住安全的保障。

  (一)出租人的核心义务:保障房屋"适租性"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是出租人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出租住房需符合建筑、消防、燃气等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在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案件中,因房屋门厅顶板被鉴定为危险构件,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强制性要求,法院直接援引该条例认定出租方违约,支持承租人解除合同并索赔的请求。

  实践中,"不适租"情形还包括甲醛超标、擅自打隔断、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即便承租人签约时明知房屋存在轻微瑕疵,若后续发现危及安全健康,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随时解除合同。此外,住房租赁企业需将收取的租金及押金纳入监管账户,避免卷款跑路导致租户与产权人双重受损。

  (二)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合规使用与按时支付

  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房屋。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扩建或未经同意装修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例如,承租人未经许可打隔断改变房屋结构,不仅构成违约,还需承担安全隐患消除责任。同时,承租人需注意,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除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被查封等情形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障其继续承租的权利。

  三、合同解除:把握法定与约定的双重依据

  合同解除是租赁纠纷的集中爆发点,需严格区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适用情形,明确责任划分。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行使

  出现下列情形时,承租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1.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2.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如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3.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的。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显示,只要有专业鉴定证明房屋存在危险构件,承租人无需举证自身无过错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出租人需退还租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鉴定费用。

  (二)出租人的解除权行使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2.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破坏结构或转租的;

  3.租赁合同无效或期限届满,承租人拒不腾退房屋的。

  需注意,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需对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承租人提前解约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但出租人需减免其实际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三)合同无效的特殊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违法临时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承租人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通常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对于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则根据双方过错分担损失。

  四、风险防控:租赁双方的实用法律建议

  (一)对出租人的建议

  1.签约前核查房屋合法性,确保具备规划许可等手续,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2.交付房屋时出具《房屋交接清单》,明确设施状况,拍照留存证据;

  3.委托租赁企业运营的,需明确合同性质,避免"委托"与"租赁"混淆;

  4.收到租金后按规定纳入监管账户,规范资金管理。

  (二)对承租人的建议

  1.核实出租人身份及房屋权属,要求出示房产证或授权委托书;

  2.签约时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对免责条款进行书面说明;

  3.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书面催告出租人维修;

  4.提前解约需履行通知义务,保留沟通记录,避免扩大损失。

《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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