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中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说明,该解答第5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
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
按照该解答的说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因身体健康原因、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生父母双方均生存,但均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因重病、重残或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三,非婚生子女。
解答中对非婚生子女专门予以说明,对非婚生子女的收养不以生父母重病、重残或存在经济困难为条件,非婚生的情形即表明符合被收养的条件。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