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律师操作指南

2023-11-13 14: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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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可能受到处分,且难以保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在进行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委托人是否有委托人资格。委托人是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委托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在进行仲裁、诉讼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在是否构成劳动争议这一问题上发生失误。尤其目前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情形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和判断。关于认定双方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关证据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四)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五)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六)录用通知、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七)考勤记录、钉钉打卡、微信打卡等电子考勤记录;(八)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九)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工作群记录等。

 

      律师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八)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九)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发生的争议;(十)因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发生的争议;(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的案件,属于上述范围且未超过时效的,双方均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争议;(三)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五)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六)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欠缴社保金的争议;(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八)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争议;(九)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十)劳动者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争议;(十一)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十二)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第十一条 律师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各项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二)委托人是否有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三)案件的管辖地和管辖单位;(四)与委托人发生争议的单位的股东是否只有一人;(五)委托人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行裁决或者先予执行的情形,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六)如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审查有关诉讼请求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七)委托人为劳动者的,应审查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和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八)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形的仲裁时效规则如下:(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逐月起算。(三)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四)高温津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发放当月工资之日起按月计算。

 

      律师代理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除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外,还应当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律师应帮助其收集完整并妥善保存,必要时以公证、电子证据固化等方式进行固定。

 

      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告知有关事宜,对直接涉及委托人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委托人确认。告知事项包括如下内容:(一)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可能发生的收费情况;(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三)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一般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但担保方式应当经过法院许可;(四)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接受委托前,律师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应注意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担任代理人,不得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本所法律顾问单位对方的委托。

 

      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一)有特别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予以约定,如调解权限、己方支付总额的上限或收取总额的下限等;(二)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将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三)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要求全体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对授权权限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仅让员工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代表全体委托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并要去委托人确认。如需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约定调查费用的承担方式。第十八条  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抚恤金和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使按照风险代理方式实际所收费用低于非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仍不能免除处分。

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抚恤金和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使按照风险代理方式实际所收费用低于非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仍不能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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