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2—35条

2025-11-04 09: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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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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