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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学区房,不属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情形。离婚后一方仅凭学区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通常不支持。
学区房是房地产市场的衍生品,同样也是现行教育体制下的一个独特的现象,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家长为使孩子不输在教育的起跑线上,不惜花费重金购置属于教育质量好的小学学区的房产。拥有学区房可能意味着能够让孩子就近入学,但法院不会仅凭“有学区房”就认可教育优势。若现有学校已能满足子女教育需求,学区房的优势则不具有“必要性”。若申请人虽有学区房,但因工作忙、异地等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孩子(如委托父母带娃),而现有抚养方能全程陪伴,法院会认为“陪伴比学区房更重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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