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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当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且项目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时,购房者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借款/担保贷款合同》。具体依据如下: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烂尾楼情形中,开发商逾期交房且项目停工,购房者购买房屋及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贷款合同的连带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因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请求解除贷款合同。法院通常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一并解除两份合同。
责任承担合同解除后,开发商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
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及利息;
支付购房者已还贷款本息;
支付违约金。购房者不再承担剩余贷款偿还义务。
建议购房者采取的措施:
收集证据,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停工通知、还款记录等;
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请求解除两份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配合法院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裁判标准,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避免“钱房两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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