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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具体依据如下: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条文明确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无需以交付财产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诺成合同的本质特征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赠与合同符合这一特征,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即生效,交付财产是合同履行阶段的行为,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甲口头承诺赠与乙一幅名画,乙欣然接受,此时赠与合同已成立,即使甲尚未交付名画,乙也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除非甲行使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设计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这一规定是法律对已生效合同赋予的解除权,而非否定合同成立。若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人只需不交付财产即可,无需法律专门规定撤销权。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而赠与合同只需双方合意即成立,交付财产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实践合同。
综上,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其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交付财产是履行合同的义务。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也通过任意撤销权等制度平衡了赠与人的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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