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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主要指被遗弃、被拐获救的未成年人,《民法典》规定收养上述未成年人的,登记之前应当公告,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维护未成年人及其生父母利益。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程序,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民法典》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修改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之后,被收养人的范围扩大,不仅包括生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还包括被拐获救未成年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没有规定被拐获救未成年人查找生父母的公告程序,应按《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除在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30日儿童寻亲公告外,还需经过12个月查找期,期满确实未能查找到未成年人生父母的,才可将未成年人进行送养。
被拐获救儿童是在违背生父母意愿的情况下,被强行带离生父母身边的,给生父母带来巨大的伤痛,为维护生父母和被拐获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力寻找其生父母,使被拐获救未成年人回归原生家庭,确实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才可将未成年人送养,且只能进行国内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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