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解决?

2023-11-14 11: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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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工合同无效是非常最常见的现象,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无资质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较特殊,就算合同无效,其中的一些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或者参照效力如何,都是司法实践需要面临的问题。

 

    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等法律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的一些观点对此进行探讨。

 

    工程款相关条款

 

    关于工程款金额的条款,合同中一般包括了闭口价、工程单价、计价方式、管理费等约定内容,按照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

 

    其中,若涉及到利息的话,其计付方式的约定效力如何,也存在一些争议。利息主要分为工程款欠款利息以及垫资利息,关于工程款欠款利息,较多的观点认为与工程款数额同属可以参照的范畴,仅在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限制时需由法院进行调整。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不得参照,一概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至于垫资利息,不同于一般的工程款利息,当建设工程合同归于无效时,双方关于垫资的约定同样归于无效。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审判实践中的认识较为一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自然归于无效,原则上均不得再适用或参照适用。

 

    最后,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中途退场时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或后续的款项支付方式、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达成的协议,可算作结算和清算协议。

 

    对于此类协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视为有效,可以直接适用。

 

    工程内容相关条款

 

    无效合同中,也会对工程内容、施工范围、选用材料等内容进行约定,这些关于施工要求条款,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未作明文规定,但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内容、施工范围、用材等应属符合法理的应有之义,也只有如此才能使参照约定折价补偿合乎逻辑。

 

    若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则需对相关工程内容已经过双方合意变更负举证责任,否则不得主张相应部分的工程款,或需负整改义务。

 

    同时,合同中对于建设工期的约定,也可以作为计算停工、窝工等工期延误损失的参照依据。

 

    此外,最常涉及的还有保修条款,保修条款主要包括了工程质保金条款、缺陷责任期条款与保修期条款。关于质保金条款,大部分观点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承包人仍有法定的保修责任,应当允许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暂缓发放质保金。

 

    而关于缺陷责任期条款、保修期条款,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也归于无效,一般转而适用法定期限,但当双方在条款中的约定长于法定期限时,也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约定。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则上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拿到工程款是没问题的。但能拿到多少、什么时候能拿到,都是未知数。合同中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哪些不能参照适用,根据对法律理解的专业程度的不同,其结果也会有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资深的工程款律师与普通律师负责同样的案子,其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若在施工过程中遭遇相关难题,最好委托资深、专业从事工程款相关法律服务的律师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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