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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
理由:物业公司超过三年未催缴,业主也从未表示过会支付此笔费用。
诉讼时效是程序上的“杀手锏”。业主只需当庭提出时效抗辩即可。物业公司则需举证证明其在三年内进行过有效催收(如具有明确金额的书面催收函、且有签收记录)。业主需注意,只要在诉讼中提出即可,无需自行举证。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理由: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经业主同意,自行提高物业费单价或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业主只需拿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对抗物业公司提出的新标准。举证责任在物业公司,它需要证明调价程序的合法性(如业委会决议、业主签字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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