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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郑某于2012年5月16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担任五金仓库主管,月基本工资为2720元,另社会保险补贴以现金方式发放28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8日,郑某以相关承诺已兑现为由,请求公司同意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3年4月,郑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该委员会裁决:由某公司为郑某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某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另行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但之前已经发放给郑某的社会保险补贴,郑某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一、由某公司为郑某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二、郑某返还某公司社会保险补贴计2520元。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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