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村委会受理宅基地申请属于行政行为

2025-11-11 16: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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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村里面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经过村委会,比如交水电费、开证明等于村民生活、生产相关的事情都少不了村委会的参与。当然,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都知道,在农村盖房需要宅基地,而宅基地又属于村委会,村民要想获得宅基地建房,必须向村委会进行申请。那么,如果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村委会拒绝,村民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向法院起诉的话那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下面,我们通过浙江高院的相关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

  周某是浙江省丽水市某县某村的村民。2018年的时候,周某向村委会提交了相关材料,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收到材料后,村委会对周某作出“按村规民约之规定,村委会研究决定不同意申请”的审查意见。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对周某的农户申请建房用地资格生产剩余村集体组织行使自治权的内部事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周某的起诉,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周某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浙江高院认为:村委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作出的是否受理申请、出具是否通过意见等行为,可以认定是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所以村委会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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