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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因收养行为而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取得养子女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身份地位,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地位,双方各自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并承担父母子女的义务,此为收养的拟制效力。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发生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本条文义解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上述近亲属之间发生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亲属如三代旁系血亲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但因《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多指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中未对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作出规定,实际上不影响养子女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亲属关系,实践中较常见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发生祖孙关系,与养父母的子女之间发生兄弟姐妹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发生拟制隔代血亲关系。
按照《民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在养父母已经死亡或无抚养能力、赡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各自承担法定的赡养和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养父母的父母是养子女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养父母死亡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养父母的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发生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即兄弟姐妹关系。
养父母的子女包括养父母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其他养子女或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按照《民法典》第1120条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之间彼此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时,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在符合《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养兄弟姐妹之间亦发生法定的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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