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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销。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具有自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谓有血统联络出于同一祖先之血亲。
根据本条规定,收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自然血亲之间生理上天然具有血缘关系,该血缘关系无法基于法律的规定切断。
法律只能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不再对已送养他人的子女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互相之间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除与生父母之外,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应消除,此为收养的解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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