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桂林A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1-15 16:32:50

963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原告秦某与被告桂林A公司签订《会籍入会申请协议书》,会员类型为:一年游泳健身,会费为1188元,备注:亲子卡升级家庭卡,办理的是单年卡,买一年送一年,用一年的时间换儿童培训班课程,送健身季卡和月卡一张。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从原告交纳会费至今,被告一直未正常营业,未能给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健身公司退还预付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会籍入会申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收取原告预付的服务费后,理应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目前,被告已无法正常提供健身服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按照预付款的30%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案涉服务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预付款,被告未返还客观上确实造成原告损失,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保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广泛存在,许多商家极力推广这种消费模式,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较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而在预付式消费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理由关停门店,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被告桂林A公司突然关停健身房,无法正常提供健身服务,致使消费者秦某购买的健身卡无法使用,且经实地走访,现游泳健身场地并未营业,也无人在场,致使秦某预付费用接受消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损害了秦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判令桂林A公司退还预付款,保护了消费者秦某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妥善审理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有益于规范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也警醒消费者理性适度消费,在进行预付消费前,谨慎选择商家,实地查看经营场地与宣传内容是否一致,并注意留存消费凭证,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及时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