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基本案情:甲公司(甲方)与乙公司(乙方)签订《A项目酒店公寓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将位于A项目A栋3-20层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日期自2023年11月1日至2036年9月30日。2.以固定租金方案规定计租方式……16.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管理费等,经甲方催缴仍延迟超过15日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7.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等费用累计达到30天的,经甲方书面催缴仍未足额缴纳,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继续追讨乙方应交的费用及违约金……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酒店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丙公司承租乙公司位于A项目的房屋,住宿房间数300间……合作期限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合同还就租金明细、房屋数量、房屋调配机制、年结算方式及交纳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之后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预付房费至2025年5月17日。2024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函》,内容主要为因乙公司多次逾期交付租金,经多次催缴仍未缴纳,故与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场所、补缴租金。同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发出《告知函》,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将于2024年11月11日与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为保障双方权益,请丙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前向甲公司缴纳至2024年12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同时双方启动后续合作谈判事宜,如逾期未缴纳,甲公司将收回房屋。后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A项目A栋3-20层房屋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计61天的占有使用费。2024年12月20日,丙公司搬离案涉房屋并将钥匙、房卡交还甲公司前台。后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以乙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槐荫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已于2024年12月20日将位于A项目A栋3-20层房屋返还被告,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对应利息。被告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拖欠2024年11月、12月租金,原告作为案涉房屋次承租人,自愿代乙公司支付了上述租金。被告与乙公司解除租赁关系后,原告身份转变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在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故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占有使用费,不应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A项目酒店公寓租赁合同》、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酒店合作协议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丙公司与甲公司均认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11月11日解除,乙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法院对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11日解除予以认定。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基于乙公司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现因乙公司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解除,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2024年11月11日起的实际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丙公司应当予以支付。丙公司称已向乙公司支付租金至2025年5月17日,系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自2024年11月1日至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解除之日(2024年11月11日)前,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向丙公司要求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的租金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丙公司主张其于2024年12月20日将案涉房屋归还甲公司。法院认为,通过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甲公司悉知丙公司2024年12月20日已搬离场地,故对丙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故占有使用费应以丙公司实际使用时间天数40天(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20日)计算,甲公司应返还丙公司21天占有使用费(61天-40天)。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丙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0日将位于A项目A栋3-20层房屋返还甲公司,甲公司返还丙公司21天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