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5-08-12 13:38:06

人浏览

婚姻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可撤销婚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了解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法临小编将详细探讨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

一、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两种事由。第一种是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例如,一方以伤害对方父母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要求对方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如果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的范围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列举,但通常包括一些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疾病,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比如,一方在婚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但在结婚登记时未告知对方,婚后对方发现这一情况,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制度旨在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使那些因非自愿或被隐瞒重大情况而结婚的当事人有机会纠正错误的婚姻关系,恢复自由身,重新选择自己的生活。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是什么(图1)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存在诸多区别。在事由方面,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主要是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例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而可撤销婚姻中的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被隐瞒重要信息。

在请求权行使主体上,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当事人的近亲属等。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一般仅限于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比如,在无效婚姻中,当事人的父母发现子女存在重婚情况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在可撤销婚姻中,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有权利请求撤销婚姻。

在效力方面,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例如,在无效婚姻中,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不适用夫妻关系的相关规定;而在可撤销婚姻未被撤销前,双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可撤销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当婚姻被撤销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在人身关系方面,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身份。这意味着双方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例如,原本夫妻之间有相互照顾、扶养的责任,婚姻被撤销后,这种责任就不复存在。

在财产关系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比如,在可撤销婚姻关系中,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该房产。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来说,无过错方会在财产分割中得到适当的照顾。

在子女抚养方面,婚姻被撤销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例如,在可撤销婚姻中生育的子女,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我们详细了解了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以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制度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但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可能会比较复杂。相关问题如:可撤销婚姻的撤销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如何证明一方存在胁迫行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