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不同方式断开关系。具体如下:
无收养关系情形:若不存在法定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正当理由”证据,经法院判决确认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终止。成年子女只能起诉“确认”亲子关系,若想断绝关系,需由父或母提起否认之诉。
有收养关系情形:若为收养形成的亲子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解除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此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
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建议自行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此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