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更新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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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大家请注意: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罪名认定
大家请注意: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立案标准
大家请注意: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量刑标准
大家请注意: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试作弊罪的量刑标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大家请注意: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对于有关机关确有需要的,其具体使用程序也应做严格的限制,如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肘,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这些程序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有关机关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窃听是指秘密监听、偷录他人言谈、动静,窃照是指秘密拍摄他人行为举止。窃听既包括行为人亲自偷听,也包括行为人利用各种工具偷听、偷录,窃照是用各种照相器材偷拍、偷摄。窃听、窃照关乎公民个人私生活自由权和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因而除非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均为非法。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亲自偷听,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条件,危害不会太大,因此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然而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的,行为人的破坏能力极大,给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很大威胁。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则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象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象,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 "非法使用"。
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具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果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司法解释
大家请注意: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其他罪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寻衅滋事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斗殴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 高空抛物罪 暴力袭警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冒名顶替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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