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

更新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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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高空抛物罪,刑法 罪名,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行为所要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
罪名认定
一、一般性入罪标准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从刑法分则 罪名 来看,“情节”认定主要表现为六种,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严重情节、情节较重、较重情节以及情节恶劣。在刑法总则部分,“情节轻微”入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在分则部分,上述六种情节表现形式入罪,需要排除总则但书“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
二、“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的一切主客观要素
例如,行为对象、抛物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动机、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后的情节。当然,“多次”抛物是主观恶性的体现,可以成立“情节严重”。《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产物,在综合主客观要素进行事实判断基础上,再进行是否入罪的价值判断,是判断高空抛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标准。
三、体系性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体系性角度看,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实质上,在排除构成其他罪的情节后,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范围并不宽。
立案标准
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2022
1、存在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具体对高空的认定,暂无明确标准。实践中,高空抛物可能涉及三个不同的法益,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禁止高空抛物的制度规范。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高空抛物罪量刑标准2022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方面:
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即可以达到该罪的 刑事责任年龄 ;
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去。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其他罪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寻衅滋事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斗殴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 暴力袭警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冒名顶替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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