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更新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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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概念
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罪名认定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三罪都是聚众性犯罪,且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秩序罪都以阻碍公务的执行为共同特征,但后二罪是刑法意义上的聚众犯罪,一般具有人数不确定性、随时可增可减的特征,而本罪由于其行为性质决定了聚众人数一般具有确定性,另外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二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2、本罪虽然在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结果发生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并由此决定本罪实际发生场合范围的广泛性,可能是某一个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的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从而既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也可能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或者二者兼有之。而后二罪不具有上述特点。
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 "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
立案标准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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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 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其他罪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寻衅滋事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斗殴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 高空抛物罪 暴力袭警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冒名顶替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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