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反悔吗?

2025-11-27 10: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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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陈父、陈母系夫妻关系,冯某球、冯某(女)系陈母与前任丈夫所生子女,陈某娟(女)与陈某桃为陈父、陈母所生子女,陈父(继父)与冯某(继女)已形成抚养关系。陈父于2007年去世后,陈母一直跟随陈某桃共同生活,陈母的生活起居主要由陈某桃照顾;后陈某桃送陈母进养老院,冯某球接陈母回老屋由陈某娟亲自照顾,费用由冯某球承担;冯某在健康时亦经常探望照顾陈母,后因身患疾病无法亲自照顾陈母。陈母于2022年因病去世,陈父陈母在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股权尚未分割处理。陈某桃通知其两个姐姐冯某、陈某娟到村委签署文件,不识字的冯某、陈某娟误以为系办理陈母注销户口手续,故在放弃股权继承声明书上按手印,由陈某桃代两个姐姐签名。长期居住在香港的大哥冯某球经陈某桃通知回乡签署放弃股权继承声明书,冯某球误以为生活较困难的妹妹冯某、陈某娟均已自愿放弃继承股权,故在声明书上签字。后冯某球、冯某、陈某娟沟通后发现三人签字或按手印时均未搞清楚状况,认为其放弃继承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请撤销,并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名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冯某、陈某娟不识字,且书写自己名字尚存困难,冯某、陈某娟对捺印代表的意思并未有充分的理解和认知;冯某球并非由陈父抚养长大,成年后长期居住在香港,冯某、陈某娟则由陈父陈母在内地抚养长大,兄妹三人存在缺乏充分沟通的可能性,冯某球误认为经济条件不如自己的妹妹冯某、陈某娟已表示放弃继承故而在放弃声明书上签字,故兄妹三人在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存在重大误解。兄妹三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两份放弃股权继承声明书,且案涉遗产尚未处理,上述撤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放弃继承反悔由人民法院承认后,陈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陈父的遗产在本案中根据转继承法律规定一并处理,故判决撤销冯某球、冯某、陈某娟与陈某桃签订的放弃股权继承声明书,并判令被继承人陈父的遗产由冯某、陈某娟、陈某桃和陈母均等继承各25%;因陈某桃对陈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陈母的遗产(含转继承部分)由陈某桃继承40%,冯某球、冯某、陈某娟各继承20%。

  本案明确了民法典背景下放弃继承反悔可以被人民法院承认的情形:继承人如基于重大误解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提出撤销诉讼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倘若遗产尚未分割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承认反悔。本案裁判结果对类案处理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在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时,遵循继承权平等原则,并向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倾斜,同时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充分体现了法定继承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互谅互让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审理思路在平等保护继承人权益、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团结和睦等方面亦起到积极示范效应。

  本案明确了民法典背景下放弃继承反悔可以被人民法院承认的情形:继承人如基于重大误解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提出撤销诉讼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倘若遗产尚未分割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承认反悔。本案裁判结果对类案处理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在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时,遵循继承权平等原则,并向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倾斜,同时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充分体现了法定继承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互谅互让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审理思路在平等保护继承人权益、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团结和睦等方面亦起到积极示范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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