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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主张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类纠纷的裁判思路
济南中院
2025年12月10日16:39
山东
0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多次向第三人进行小额赠与,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案涉赠与是否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财产返还范围?
有观点认为:当前虽无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但鉴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总转账金额高、周期长、频次高,相关转账缺乏法律根据,受赠方明知赠与人系已婚身份却对接受大额财产未作合理解释,且从转账交易的频次可以看出其与赠与人存在一日数次的高频交往痕迹,应认定双方行为已超出正常男女的交往界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另有观点认为:公序良俗条款应作为价值性裁判的最后路径,仅在法律规范缺位时作为补充使用。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违反忠诚义务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过度适用司法原则之嫌,且会涉及对当事人的道德评价,应当慎用。例如,第三人与夫妻双方为邻居,受赠人与赠与人的转账性质、转账目的可能是基于邻居关系进行的人际往来等,从在案证据不能直接推断转账目的达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性。故以案涉赠与侵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为由,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进行评判返还为宜。经过研讨,形成倾向性意见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返还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了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旨在限制民事主体不得以自由意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底线。依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二是夫妻一方基于此向第三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数字化时代中的赠与行为常有银行交易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佐证,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认定常成为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亦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的必要条件之一。当前法律规范未就“夫妻忠实义务”形成明确定义,司法实践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关系存在多种表述,如暧昧关系、超越正常男女交往界限、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持续多次向第三人进行小额赠与,尤其是缺乏正当交易背景、赠与对象对对方婚姻状态知情的情形,法院可结合第三人与赠与方的社会关系、交往模式,第三人对赠与方婚姻状况的知情情况,赠与的金额、频次及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考量,建立分层递进的“与第三人存在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关系”认定体系,判断是否进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的适用模式:一是轻度越界行为,表现为偶尔的暧昧通讯与小额财产往来。一般不认定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相关赠与一般不支持返还。二是中度越界行为,表现为长期保持婚外亲密关系,例如存在深夜通讯、亲密日常高频次聊天记录等交往痕迹、发生单独旅行等亲密行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财物往来、形成规律性经济往来等。一般可以认定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相关赠与支持返还。三是严重越界行为,特征表现为大额财产赠与且以性关系为对价,例如长期保持婚外情、存在同居关系、存在非婚生子女、为对方购置房屋车辆等大额财产等。对此,应认定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相关赠与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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