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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户仅享有使用权;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完整程序,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
常见的可以收回宅地基的情形如下:
一、批而不用
农户拿到建房批文后,无正当理由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村集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宅基地,农户有权再次申请,但周期可能更长。
二、倒塌不建
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或自行拆除后,两年内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会被认定为闲置,村集体可注销使用权登记并收回。
三、无继承人
农户主要是“五保户”去世,宅基地上的房屋无人继承且无法居住的,宅基地会随房屋灭失一并被集体收回,后续将另行划拨给集体内符合条件的缺房农户。
四、全家户口迁移转为非农
农户全家户口迁出设区市并转为非农,原有房屋完好的可继续使用,房屋自然倒塌的,村集体有权立即收回宅基地,农户无权再建。
五、公共利益需要
因修路、建校、旧村改造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征收宅基地,但必须为农户重新安排住房或给予合理补偿。
若对收回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被自愿”交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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