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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应提交给作出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情况如下:
若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如县级公安局,申请人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若拘留决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如乡镇政府、县级政府等,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
若拘留决定由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
若拘留决定由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如派出所,可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
若拘留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交。
若拘留决定由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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