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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系基于身份关系由法律所拟定的,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能使其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其法定扶养人仍应对其尽到扶养义务。即遗赠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法定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如扶养人未尽扶养义务或者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扶养标准,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扶养人当然不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扶养人虽尽了扶养义务,但在扶养过程中实施了《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所规定的行为,比如虐待遗赠人情节严重,则同样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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