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效力的分类

2026-04-16 1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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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范效力的分类

  既然刑法约束力是刑法效力的核心,而且刑法的约束力是通过具体的刑法规范来实现的,那么,本书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范的具体分类和内容,具体分类如下:

  1.按照刑法规范处理的内容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这种分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①有些刑法规范,既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又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尤其是对于国家机关或司法人员的授权性规范,既是可以实施的行为又是应当实施的行为,只能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②有些刑法规范,既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又是一种禁止性规范,如刑法典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有些刑法规范,既是针对一般人而言的又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的。如我国刑法典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不仅禁止任何人实施抢劫行为(禁止性规范),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抢劫行为依法定罪量刑(义务性规范),并授权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在一定幅度内量刑(授权性规范,当然在哪种幅度内量刑也都是有一定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的)。

  2.按照刑法规范本身的确定性不同,可以划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地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援引其他规范来说明的刑法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由某一专门机关或法律予以规定的刑法规范。如刑法典第142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显然,这条规定就属于非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就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来认定。

  3.按照刑法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刑法规范。上述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均属强制性规范,而且刑法规范大多数都是强制性规范。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人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义务。”这就是一条强制性规范,当然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刑法规范。在刑法规范中,任意性规范主要是指授权性规范,且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极其有限。

  然而,无论刑法规范的内容如何,其约束力必然最终体现在刑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上。刑法的权威性是指刑法具有使人遵守的威望,这主要是由刑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所决定的,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威部门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并以国家的名义颁布、施行,对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极高的普遍约束力。刑法的强制性是指刑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实施。刑法的规范性是指刑法向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及遵循这些模式的法律后果,这是由刑法的功能和效用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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