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北京市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