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一)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二)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三)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四)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五)车辆遇绿灯亮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六)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七)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十)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的;(十一)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十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十四)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十五)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十六)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十七)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十八)机动车溜车的;(十九)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十)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二十一)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二十二)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二十三)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二十四)机动车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机动车的;(二十五)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二十六)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二十七)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二十八)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二十九)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行人先行的;(三十)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三十一)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三十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三十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三十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三十五)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驶入单向行驶道路的;(三十六)机动车驾驶人开关车门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十七)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三十八)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三十九)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时未按规定避让的;(四十)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涉及的一方全部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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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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