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送达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以及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五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关于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