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4-09-23 10: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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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电驱动行驶时,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必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等。就本案而言,案涉车辆无脚踏骑行装置,最高车速仪表盘显示为54km/h,整车质量超过55kg,其主要特征参数不符合上述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条件。因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而上诉人林某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08.5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故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诉人林某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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