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被告方,若出借人存在多次借贷行为,可以考虑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原告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即银行流水)。
这一举措有时至关重要,因为它能有效揭示原告是否属于以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或是涉及高利转贷行为。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将“职业放贷”界定为“未依法取得放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相应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转贷行为不再要求放款人套取的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抵押/质押贷款应当同样适用;不再要求存在转贷给借款人赚取利差的行为,也不再要求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高利转贷的事实。
由此,一旦确认原告存在上述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签署担保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失效。从而大幅度减轻甚至免除被告的法律责任,尤其高额利息或违约金可能将不予承担,对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