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应由谁举证?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非绝对由原告或被告举证。如果是之前有法律根据,其后丧失(如合同被撤销、确认无效等),则由原告证明“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错误给付型不当得利(如汇款对象错误),则由被告举证其对财产的占有“具有法律根据”。
3、先起诉民间借贷,不被支持后,又起诉不当得利。根据原告主张,其转款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不过证据不足),被告对财产的占有并非是“没有法律根据”,所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